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特色、质量、国际化”的办学理念,规范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管理,确保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是指我校本科在籍学生经过选拔参加我校与境外高校达成合作协议的项目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交流项目,具体形式包括:短期交流访问、课程学习、合作研究和见习实习等。
第二条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统一管理,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及相关学院、书院共同负责实施。
第三条由各学院或职能部门引进的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须由分管校领导、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教务委员会及相关学院会签,并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展开宣传,选拔和派出学生。
第二章 选派与管理
第五条 申请参加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心健康;
3.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4.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
5.符合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
6承诺履行与项目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学生的选派程序
1.通知: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网站发布项目选拔通知。
2.报名:申请学生填写《南京审计大学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书院审核。
3.预审:学院依据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并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本学院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初选名单确定后报教务委员会。
4.审定: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入选名单,选拔结果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网站上公布。
5.协议:参加境外交流的学生及家长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6.派出:项目承办部门指导派出学生办理合作方所需申请材料及相关出境手续。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等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行前教育。
第七条 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和对方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按时到课,参与课程教学活动及课程考试。不得旷课、旷考。
第八条 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状态不变动。
第九条 学生因故必须提前终止学习,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条 学生在完成交流学习后,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注册,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第十一条学生在境外交流完毕,返校后需向教务委员会递交对方学校所发成绩单或交流学习证明等材料。向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递交境外交流学习总结。
第三章 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相关书院、学院、教务委员会指导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及选课。学生选课时应优先考虑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第十三条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所修课程及学分按以下规则予以认定:
1.修读课程和教学要求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相同或相近的,直接按我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性质和学分标准予以认定。
2.修读课程未列入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其课程性质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或任选课。
3.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参加实习、实践获得的学分,可按我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学分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所修课程成绩按以下规则进行转换:
1.境外交流学习课程成绩为百分制的,在我校成绩库中也按百分制记载。根据课程学习难度,也可按一定比例转换,具体标准由教务委员会会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联合商定。
2.境外交流学习课程成绩为等级制的,在我校成绩库中需转换成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记载的,按下表进行转换:
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百分制 | 98 | 95 | 92 | 88 | 85 | 82 | 78 | 75 | 72 | 68 | 65 | 60 | 0 |
五级制 | 优 | 优 | 优 | 良 | 良 | 良 | 中 | 中 | 中 | 及格 | 及格 | 及格 | 不及格 |
两级制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第十五条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我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但不能用境外课程替代或认定的课程,可申请缓考或补修,申请缓考的课程其平时(期中)成绩按不超过90分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申请学分认定,按如下流程办理:
1.学生填写《南京审计大学赴境外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并将在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成绩证明复印件附后,交教务委员会审核。
2.教务委员会进行学分认定后直接进入学生成绩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